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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戚小妹与被执行人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小妹,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戚小妹,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罗智,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小妹与被执行人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峨劳人仲案字(2017)第14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32执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登 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左拉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