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南京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2142号原告:南京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1354976409,住所地南京市和燕路356号。法定代表人侯延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芳,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宇星,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汪鸣,男,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告南京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8日,原告南京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京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