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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代其建樊玉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代其建,樊玉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富邻广场科研2幢1610、1611室,组织机构代码:769048935。法定代表人:陈桂林,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鳌头镇人民路308号大院1-4号,组织机构代码:76951327-8。法定代表人:谢秀巧,总经理。原审被告:代其建,男,汉族,1971年3月8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审被告:樊玉全,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生,户籍地址:四川省泸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7民初12681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代其建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其户籍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