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殷桂莲、王仁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桂莲,王仁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979号申请人:殷桂莲,女,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被执行人:王仁卫,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原告殷桂莲与被告王仁卫、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简称渤海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龙兰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殷桂莲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9日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4月30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4月31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住房公积金目前不具备提取条件,待具备条件再行处置;2017年7月20日向申请人殷桂莲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现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会作出的(2016)鲁0681执979号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孙维利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栾德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