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何军权与被申请人泾川县太平乡何家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军权,泾川县太平乡何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7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军权,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泾川县太平乡何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泾川县太平乡何家村。法定代表人:何永录,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何军权因与被申请人泾川县太平乡何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何家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终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军权申请再审称,涉案80亩土地被被申请人重复列入七项目验收合规,使申请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造成损失,其维权五年贷款13万元,同时,因泾川县人民政府、泾川县林业局、泾川县农牧局不作为,应与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的各项损失。原审中,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承包合同,如解除合同须赔偿申请人的各项损失,原审不区分双方责任和过错,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但对损失不予认定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原审中,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且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原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损失赔偿的请求,因其仅在原审答辩中要求赔偿损失,但未提出具体的损失赔偿反诉请求,二审法院认定不在审理范围正确,故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可持相关证据依法律规定另行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综上,何军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军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剑斌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恩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