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石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712号原告石某,女,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某,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7549元整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2007年12月4日开始,被告王某从其处够买防水材料,并出具欠条几张,经核算共欠37549元整,该款项经其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所诉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供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