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强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强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624号罪犯林强,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702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7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洪城监狱代表危某、徐某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文琦、龚绍乡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林强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假释交纳罚金30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强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