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奔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奔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1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奔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奔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奔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1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向本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返还戴纳肯览胜2995CC越野车一辆(发动机号15060809342306PS、车辆识别代码为SALGS2VF2FA242768)及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8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涉案的戴纳肯览胜2995CC越野车因另案正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且已将该车辆查封,故该项暂无法执行,所应支付的5800元已执行回,但申请执行人陕西奔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注销,该案款暂无法发还,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陕西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1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