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梅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梅芬,金士考,娄伟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31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7999461D。法定代表人:张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娄梅芬,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金士考,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娄伟风,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娄梅芬、金士考、娄伟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82执3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宝富审 判 员 李 烨审 判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