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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艳玲、张玉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艳玲,张玉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朱艳玲,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张玉河,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艳玲与被执行人张玉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玉河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7)鲁032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