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鹏达货架有限公司与李秀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鹏达货架有限公司,李秀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151号之一原告深圳市鑫鹏达货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1区松龄大厦109号,组织机构代码57884898-0。法定代表人陈春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寿富,公司员工。被告李秀让,男,汉族,1982年3月7日出生,居住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及公告费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计308元。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家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