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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宗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6刑初145号公诉机关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某,女,1966年4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微山县,汉族,大专文化,微山县宗杨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微山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微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宗某在与江西省万安金汇盛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电话联系,以明显低于正常税率的价格向万安金汇盛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9902.56元,税额16983.44元,后宗某持该虚开的发票到税务部门进行抵扣,骗取国家税款16983.4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宗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在微山县宗杨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的万安金汇盛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被告人宗某通过电话联系,让万安金汇盛贸易有限公司为微山县宗杨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9902.56元,税额16983.44元。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微山县宗杨贸易有限公司用于认证抵扣。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宗某到微山县国家税务局退缴税款16983.44元,缴纳滞纳金2097.45元,缴纳罚款16983.44元。2014年7月2日,宗某主动到微山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虚开的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企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完税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1、张某、刘某2、孙某的证言,微山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积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宗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 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建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