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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常天文与常运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天文,常运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天文,男,1944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常运枝,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常天文与被执行人常运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2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常运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常运枝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安阳三八支行的账号170632010110086XXXX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景 瑞 红审判员 龚 向 东审判员 王 庆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