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秋香、谢益民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香,谢益民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9刑初3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秋香,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家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2017年2月14日被抓获归案,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辩护人叶波,江西法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益民,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县区人,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2016年8月1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秋香、谢益民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树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秋香及其辩护人叶波、被告人谢益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益民在赣县区从事车辆违章等代办业务,因居住在赣州市地区的外地人办理新车上牌、过户等业务,但这些外地人均未正常申领居住证,谢益民便想购买假居住证为外地人在赣州办理车辆业务,从中赚取利益。从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谢益民为谋取非法利益,从被告人刘秋香处以120元一本的价格购买伪造的居住证。被告人刘秋香又以70元一本的价格将谢益民需要制作居住证的信息交给在赣州办理假居住证的上线(身份待核实),由其上线帮其办理假居住证,后刘秋香将制作好的假居住证交给谢益民。谢益民则使用假居住证找全南籍女子陈某1、刘某1去全南县交管大队办理车辆上牌、过户等业务。至案发,被告人谢益民、刘秋香共计伪造、买卖假的居住证十本,其中刘秋香获取违法所得1200元,谢益民获取违法所得22400元。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或出示了物证公安机关缴获的假居住证四本,被告人刘秋香、谢益民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材料、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秋香、谢益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同时被告人谢益民具有自首和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秋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刘秋香的辩护人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一是被告人刘秋香的犯罪情节较轻,谢益民提供资料,刘秋香只是将资料提交上线制作假证,从此可以看出刘秋香的情节较轻,数量只有10本,刘秋香收的赃款1200元,本人只得了500元犯罪所得;二是刘秋香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三是刘秋香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也愿意退赃和缴纳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另刘秋香身体残疾,家庭比较困难,是低保户,需要政府救助,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秋香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谢益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另查明,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谢益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日还向公安机关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22400元。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刘秋香被抓获归案。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刘秋香亲属向本院退缴了刘秋香全部违法所得1200元。上述事实,有物证缴获的假居住证四本,被告人刘秋香、谢益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钟某、陆某、王某、陈某1、刘某1、黎某、吴某、黄某1、刘某2、黄某2、李某、陈某2、陈某3、贺某的证言,证人陈某1、刘某1、黎某的辨认笔录,全南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二份、对10本编号14开头的居住证经查询为假证的证明、办案情况说明,赣县区公安局出具的二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证明,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书,被告人刘秋香130××××7685手机2016年3月至6月通话记录,被告人刘秋香、谢益民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秋香通过上线伪造十本居住证卖给被告人谢益民用于外地人办理车辆上牌及过户业务,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秋香、谢益民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刘秋香、谢益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谢益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能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积极交纳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刘秋香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庭审后,能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积极交纳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秋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秋香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秋香具有坦白情节并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秋香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二、被告人谢益民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三、被告人刘秋香非法所得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谢益民非法所得224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锋人民陪审员 卢和全人民陪审员 陈勤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