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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古伟棠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伟棠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268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伟棠(花名古大昂),男,汉族,1962年7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中共党员,高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30日经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7年4月2O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9日转为取保候审。辩护人缪运周,系五华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伟棠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伟棠及其辩护人缪运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古伟棠伙同古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五华县安流镇文葵村古某2(另案处理)家开设“板九”赌档,提供给多人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其中被告人古伟棠从中牟利2O00多元。期间被告人古伟棠和古某1雇请古平海、古炯标(二人已判决)在该赌档做“和手”,雇请蔡集球(已判决)在该赌档“理注”,陈帝安和李远春(二人已判决)则在该赌档做庄。被告人于2017年4月2O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时还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古伟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销毁清单,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同案人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古伟棠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古伟棠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及立功行为,且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古伟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定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玉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