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31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2年12月11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在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南街经营成人用品店期间,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仍以每盒10到15元的价格购买了“极品特效伟哥”、“蚁力神”、“宫廷肾宝”、“中华肾宝”、“二度春”、“壮根速效丸”、“黄金伟哥”、“美国金伟哥”、“秘鲁玛卡”、“双效伟哥”、“V8”、“老中医肾白金”用于出售获利。2016年6月4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成人性用品店里查扣了一盒“极品特效伟哥”、二盒“蚁力神”、四盒“宫廷肾宝”、一瓶“中华肾宝”、三盒“二度春”、七盒“壮根速效丸”、五盒“黄金伟哥”、一盒“美国金伟哥”、一盒“秘鲁玛卡”、一瓶“双效伟哥”、二瓶“V8”、一盒“老中医肾白金”。经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食药监稽函[2016]331号)认定,“极品特效伟哥”、“蚁力神”、“宫廷肾宝”、“中华肾宝”、“二度春”、“壮根速效丸”、“黄金伟哥”、“美国金伟哥”、“秘鲁玛卡”、“双效伟哥”、“V8”、“老中医肾白金”共十二种产品应按假药论处。另查明,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抓获归案,自2017年1月14日至同年1月16日临时羁押于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假药认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销售假药被刑事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已扣押假药由原侦查机关依法处理。三、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平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