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新亮、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亮,吴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李新亮,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吴国平,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亮与被执行人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6)鲁1702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23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230000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李新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吴国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吴国平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新亮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02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新亮在被执行人吴国平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启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