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洋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91刑初7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洋洋,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高新区。2008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吸毒于2017年2月7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郑一村,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洋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洋洋及其辩护人郑一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李洋洋在本市高新区昌东镇煌者网吧,以人民币155元的价格将一瓶愈酚待因口服溶液(俗称“小儿”)卖给杨某。当日13时30分许,李洋洋又在该网吧,以人民币230元的价格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卖给魏某。当日14时30分许,民警在该网吧将李洋洋抓获,并查获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俗称“立健亭”)9瓶,愈酚待因口服溶液19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瓶。经鉴定,上述扣押的三种药品均含有可待因成份。经计量,上述扣押物品含可待因3.492g、麻黄碱2.904g。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洋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魏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入库截图;辨认笔录;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及扣押物品照片;取样笔录;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洋洋曾因犯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明知而非法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洋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李洋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请求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洋洋虽贩卖含可待因、麻黄碱成份的少量毒品,但无论多少,依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洋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宇人民陪审员 胡国平人民陪审员 刘国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