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常州乐禾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温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乐禾纺织品有限公司,温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常州乐禾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4321109Y,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纺织工业园纺织路6号。法定代表人:曾文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温志刚,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执行人常州乐禾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9250元,案件受理费789元,合计人民币6003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到被执行人温志刚银行存款6192元。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志刚所有的号牌为苏E×××××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壹辆和座落于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109室的房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温志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0027924465证券账户内的代码为300569的证券100.00股。现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翟亚波审判员 徐晓东审判员 马群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