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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北京聚微米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朝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聚微米科技有限公司,王朝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0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聚微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大街39号3层301-2。法定代表人:姜冬,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富,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朝平,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UI设计,住北京市昌平区。上诉人北京聚微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朝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聚微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聚微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聚微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北京聚微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锐审判员 张 瑞审判员 王丽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萌书记员 宋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