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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1934号起诉人: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号*****号。法定代表人:王昌,职务总经理。被起诉人:李某某本院收到起诉人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诉李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6日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为145.76万元;二、判决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劳务款50000元;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6日签订了《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云南省安宁市的“华电安宁孝母山风电场工程”的绿化劳务承包由被告完成,该绿化劳务主要内容为播种和乔木栽植。合同签订后,由被告李某某自行组织、招募工人进场施工,被告招募的工人由原告留存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备案登记。双方依约履行到工程结束。2017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对本工程劳务费用总额进行最终结算,双方确定以下事实:1、本次工程劳务费总额为145.76万元,至当日原告已支付被告151.856万元劳务费,被告应当退还5万元劳务费;2、双方对本次结算均认可且不存在异议。而后,被告多次向安宁市社保局反映,称原告未足额支付其劳务费用,并虚构了工人名册及工资表。故原告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诉求包括了确认《工程劳务合同》最终结算价款的确认之诉,还包括了返还多支付劳务款的给付之诉,且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经本院向起诉人释明后,起诉人仍然拒不分案诉讼,故对于该案,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亚洲审 判 员  文 勇代理审判员  晋 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