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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萍与范晶晶、钱伟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萍,范晶晶,钱伟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353号原告:石萍,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顾伟成,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越,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晶晶,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张昊,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伟杰,男,1990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张昊,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萍与被告范晶晶、钱伟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明确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另行起诉主张赔偿损失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萍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1.5元,由原告石萍承担。审判员  周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