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行审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许家沟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许家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202行审86号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明军,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许家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孝祥,村主任。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许家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许家沟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被申请执行人许家沟村委会未经批准,在2010年4月占用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许家沟村耕地1993平方米建老年房及车库,所占位置符合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以许家沟村委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建房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许家沟村委会作出莱国土资(开发)罚字[2016]第1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处罚内容是:1、责令1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993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2、处罚款5979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开发)罚字[2016]第1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10月20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许家沟村委会。许家沟村委会于2016年11月15日缴纳罚款59790元。法定期限内,许家沟村委会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1日对许家沟村委会进行了催告,许家沟村委会对处罚决定书第一项项内容未予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开发)罚字[2016]第1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许家沟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完全履行,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开发)罚字[2016]第1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第一项处罚内容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由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华审判员 韩继萍审判员 郝永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