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督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对宁某申请支付令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宁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502民督6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地址:通化市建设大街3928号。法定代表人:宋贵武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金来,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化市分行风险合规部科员。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财产保全、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宁某,女,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东昌街临江委六组。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宁某于2013年3月14日办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信用卡一张。被申请人宁某于2013年4月18日开卡使用进行消费,截止到2017年7月4日,被申请人拖欠款项35,837.43元,此款经申请人多次索要无果,故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信用卡款项35,837.43元及承担截止裁定执行完毕之日所拖欠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宁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欠款35,837.43元及承担截止裁定执行完毕之日所拖欠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申请费232.00元,由被申请人宁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桂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禄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