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沙洋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西丰城市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洋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西丰城市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8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洋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阳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西丰城市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法定代表人:杜国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洋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丰城市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宜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宜仲裁字第36号裁决由丰城市人民法院执行。丰城市人民法��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严发根审判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