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华与被执行人李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华,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948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华,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丹阳小区。被执行人:李浩,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旭日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华与被执行人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浩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李浩银行存款6049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