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华润峰塑胶铺装有限公司、青岛宋鸿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润峰塑胶铺装有限公司,青岛宋鸿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257号申请人青岛华润峰塑胶铺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宋建华,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岛宋鸿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刘艳玲,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华润峰塑胶铺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宋鸿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宋鸿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青岛瑞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的大众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70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宋鸿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藏匿、损毁。二、查封担保人青岛瑞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的大众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