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裴瑞萍与陕西鼎新汇成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瑞萍,陕西鼎新汇成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潘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裴瑞萍,女,1963年5月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陕西鼎新汇成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潘玉忠,男,1961年7月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89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鼎新汇成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潘玉忠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鼎新汇成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潘玉忠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鼎新汇成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潘玉忠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73103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选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