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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603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棕南公寓文锦楼*座*楼*号。法定代表人:李方芳,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地,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凃圩航,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