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晋0729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李建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729执130号之一被执行人:李建勇,男,1991年2月9日生,汉族,陕西省彬县人,现在太原第一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李建勇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建勇未主动履行本院(2012)灵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18年2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建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2、因被执行人李建勇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亦不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于2018年7月2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8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李建勇限制高消费;4、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开户信息。因被执行人李建勇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职权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晋0729执1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彪审判员 李军军审判员 陈 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