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执3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尤益申请执行丁千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尤益,丁千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307号之二申请人周尤益,男,2000年8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丁千里,男,1970年3月1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周尤益诉丁千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查封、扣押丁千里所有小型汽车壹辆,车号为豫QQL1**。现被执行人丁千里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周尤益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丁千里所有小型汽车壹辆,车号为豫QQL1**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洪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