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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执3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尤益申请执行丁千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尤益,丁千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307号之二申请人周尤益,男,2000年8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丁千里,男,1970年3月1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周尤益诉丁千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查封、扣押丁千里所有小型汽车壹辆,车号为豫QQL1**。现被执行人丁千里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周尤益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丁千里所有小型汽车壹辆,车号为豫QQL1**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洪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