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欧元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欧元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840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高新园拓展区双子座5号楼)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拓荒,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清,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元波,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利川市。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欧元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赵昌伦人民陪审员 晏慧耘人民陪审员 彭钦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