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忠彦与关君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彦,关君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赵忠彦,男,1990年5月30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关君复,女,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原告赵忠彦与被告关君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5日作出了(2006)瓦民权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父亲赵洪林称,要求三方侵权责任人平均承担判决所确定的损失,另外两方已承担赔偿责任,现只有关君复方在判决不久后赔偿3000元,剩余部分未予赔偿,现只申请执行关君复一方,因未查找到关君复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