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664号原告:邱某某,女,汉族,1986年1月6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裴家湾镇拓家砭村。被告:拓某某,男,汉族,1981年5月19日出生,农民,子洲县裴家湾镇拓家砭村人,现在陕西省榆林戒毒所强制戒毒。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邱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