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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尤德伍、胡金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德伍,胡金鸽,迟军,李海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尤德伍,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胡金鸽,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迟军,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海静,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申请执行人尤德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海静、胡金鸽、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