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民终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宋振跃与彭士连、吴柳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士连,宋振跃,吴柳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士连,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振跃,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原审被告:吴柳柳,女,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上诉人彭士连因与被上诉人宋振跃、原审被告吴柳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6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士连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士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士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彭士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国渠审判员  孙尚武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