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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武志发与师林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志发,师林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376号原告:武志发,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千阳县。被告:师林军,男,1966年1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千阳县。原告武志发与被告师林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武志发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志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志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志发负担。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