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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1997朱小波与王友喜、上海崇明前卫善养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友喜,朱小波,上海崇明前卫善养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友喜,男,195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小波,女,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强,宜兴市铜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崇明前卫善养苑,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善养苑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继好,上海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友喜因与被上诉人朱小波、上海崇明前卫善养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友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友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友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王友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科审判员 蒋依澄审判员 郭继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美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