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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景更安与被告刘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更安,刘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814号原告:景更安,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平陆县部官乡坂头村*组居民。被告:刘克平,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平陆县桥东路2巷3号居民,系平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工。原告景更安与被告刘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景更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景更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景更安负担。审判员  刘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