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行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谢静珍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静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行初667号原告谢静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孟雷,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刘洁,区长。委托代理人金祥,该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夏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静珍因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依法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静珍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静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静珍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静珍负担。审判长 李莉荣审判员 沈 红审判员 罗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