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455朱桂支与季卫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桂支,季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朱桂支,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执行人:季卫兵,男,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朱桂支与季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7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朱桂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桂支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7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