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455朱桂支与季卫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桂支,季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朱桂支,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执行人:季卫兵,男,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朱桂支与季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7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朱桂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桂支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7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