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1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3613临泉县世联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刘庆彪、高小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世联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庆彪,高小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民初3613号原告:临泉县世联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1221000027391,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港口路43号。法定代表人:常应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铭剑,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彪,男,汉族,1980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高小蛋,男,汉族,1979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临泉县世联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彪、高小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泉县世联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庆彪、高小蛋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庆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利息从2015年10月11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6月10日,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实际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3000元;2、判令被告高小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庆彪因资金周转需要用钱,于2015年8月11日向原告单位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有高小蛋担保,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条载明:如借款方逾期未足额还款则按每天实际欠款的百分之十付逾期还款利息;另向出借方支付违约金每天300元整,同时自愿承担出借方追讨该款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且不低于给借款总额的白分之五);同时约定如借款人到期未全部还款,有担保人偿还全部借款及违约金等。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向两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无款为由推托不付。原告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营业执照,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自然状况。第二组:借条,证明2015年8月11日刘庆彪向原告公司借款30000元,约定2015年10月11日前还清,高小蛋为该笔借款担保。第三组:收条,证明刘庆彪于2015年8月11日收到原告公司借款30000元。第四组:被告刘庆彪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告刘庆彪自然状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临泉县浩博制衣厂是被告刘庆彪所经营。第五组:律师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追索借款支付律师费3000元。第六组:证人王某证言,证明证人是原告公司的会计,被告到原告公司借款时才认识的。2015年8月份,被告在原告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元,刘庆彪出具借条,高小蛋进行担保。该借款被告未偿还。第七组:证人刘某证言,证人是原告公司的会计,被告到原告公司借款时才认识的。刘庆彪向原告借款30000元,证人当时在场,刘庆彪给原告出具借条,高小蛋签名进行担保。该借款没有归还。被告刘庆彪、高小蛋未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被告刘庆彪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临泉县世联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高小蛋签字担保。约定如逾期未足额还款则按每天实际欠款的百分之十付逾期还款利息,另向出借方支付违约金每天300元,同时自愿承担出借方追讨该款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含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且不低于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五)。借款到期后,被告刘庆彪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讼来院。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庆彪向原告临泉县世联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因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高小蛋为该借款进行担保,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请求,因双方在借款时有明确约定,该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庆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泉县世联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及利息11800元(按月息2%,自2015年10月1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以后利息另行计算),律师费3000元,合计44800元;二、被告高小蛋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刘庆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佳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