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5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5428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与上海璞峰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上海璞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5428号原告: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银杏大道与瑞星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印启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永,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璞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583号9楼128室。法定代表人:周化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璞峰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璞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4元,减半收取1112元,由原告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希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