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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董建国、商新杰等与王秀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国,商新杰,王秀荣,张春娥,韩艳超,韩艳伟,韩艳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589号原告:董建国,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原告:商新杰,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荣,女,193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张春娥,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韩艳超,女,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韩艳伟,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韩艳云,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艳,河南道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建国、商新杰与被告王秀荣、张春娥、韩艳超、韩艳伟、韩艳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董建国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建国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国撤诉。代理审判员  桑倩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