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3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祥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祥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1078号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祥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辛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萍,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祥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祥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69元,由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冀文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晓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