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周保国与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杜红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国,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杜红坡,张月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338号原告周保国,男,1959年11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南段练江路北。法定代表人乔好义,经理。被告杜红坡,男,住西平县。被告张月仙,女,住汝南县。原告周保国诉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杜红坡、张月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红审 判 员 刘林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