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心龙与被执行人南京卓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汪晓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心龙,南京卓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汪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434号申请执行人:王心龙,男,198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南京卓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IMGUE07F,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海凤凰花园商业项目酒店式公寓625室。法定代表人:汪晓莉。被执行人:汪晓莉,女,汉族,1985年11月18日,户籍地在浙江省淳安县。申请执行人王心龙与被执行人南京卓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汪晓莉劳动合同纠纷一���,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9299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已依法立案。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南京卓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心龙10440.8元,此款于2016年12月4日前支付5220元,余款5220.8元于2016年12月19日前付清;如被告未按约足额给付第一期款项,原告王心龙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原、被告之间就本案的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心龙负担。”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查封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依申请人申请,将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南京卓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汪晓莉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2.被执行人南京卓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查无银行开户信息;被执行人汪晓莉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淳安银行千岛湖支行62×××70账户已予以冻结,实际控制金额2315.04元;被执行人汪晓莉名下支付宝账户已予以冻结,冻结期间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经申请人同意,上述账户内余额暂时未予以扣划。3.被执行人南京卓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查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汪晓莉名下浙A×××××车辆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4.被执行人南京卓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查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汪晓莉名下查无房产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本案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经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仅履行一期和解协议支付1000元后即不再履行。因被执行人南京卓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不再营业,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汪晓莉的具体下落线索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000元,其余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裁定及回执以及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同德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武加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