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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广胜与刘德飞、李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胜,刘德飞,李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民初3691号原告:陈广胜,男,1992年7月11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刘德飞,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李凤玲,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德飞之妻。原告陈广胜诉被告刘德飞、李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广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德飞、李凤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广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00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3月13日被告刘德飞向我借款4000元,借款期限为10天,其妻子李凤玲为其提供担保。2017年3月23日被告刘德飞又向我借款3000元,借款期限为10天。这两次借款,被告均出具了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刘德飞、李凤玲未到庭,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刘德飞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2017年3月23日向原告陈广胜4000元和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作为借款合同的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也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凤玲在本案借款4000元的借据上写明“自愿为刘德飞向陈广胜借款肆仟元整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被告李凤玲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二被告刘德飞、李凤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德飞偿还原告陈广胜借款4000元,被告李凤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刘德飞偿还原告陈广胜借款3000元;以上有执行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德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