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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4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金泷与武汉音乐之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泷,武汉音乐之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388号原告:金泷,女,199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宁国(特别授权代理),男,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武汉音乐之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胜村K2地块综合楼8层12号。法定代表人:胡乾,总经理。原告金泷诉被告武汉音乐之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金泷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邮寄费20元,共计228元由原告金泷负担。审判员  李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敬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