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9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成刚与海口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人人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刚,海口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人人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9389号原告杨成刚,男,土家族,1975年3月2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宣恩县,委托代理人章红,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海口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练坚。委托代理人杜美欣,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晓寒,系公司员工。被告二北京人人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万强。委托代理人黎峰,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成刚诉被告海口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人人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章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一委托代理人杜美欣、马晓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二委托代理人黎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通过人人投网站看到众筹“深圳观澜湖原味主张众筹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信息,于是在网站规定的最后抢购日2015年7月8日投入了42000元购买了2%的股份成为了有限合伙人。当众筹金额达到210万元时,被告一作为普通合伙人于2015年7月9日与全体有限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由被告一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和运营“深圳观澜湖原味主张众筹店”,财务支出接受人人投的监督,被告一每周以财务报表形式向被告二人人投汇报,人人投进行审核,在确认无误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易宝支付”发起付款指令。原告认为,签约后半年多的时间二被告并未依约设立“深圳观澜湖原味主张众筹店”,并且合伙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违反了《合伙协议》7.3约定的如果普通合伙人(被告一)延迟、怠于履行“深圳观澜湖原味主张众筹店”的选址、策划等义务,应当按照各守约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同期年定期存款利息的4倍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反了《合伙协议》18.3约定的如合伙企业无法正常经营,除返还所有合伙人实际出资款项外,还应补偿所有有限合伙人年回报率不低于20%的收益。2016年3月,许多有限合伙人察觉二被告是以众筹开店为幌子非法占有巨额资金为目的,于是要求全额退款,二被告为平息公愤,通过“易宝支付”返还了部分款额,未全额退款也未设立“深圳观澜湖原味主张众筹店”,二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一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份额代持协议》;2、二被告返还人民币30104元(42000-11896)及违约金7225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8日,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4倍计算);3、二被告补偿年收益金168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一辩称:被告一与包括原告在内的46名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后,被告一依照约定进行深圳观澜湖原味主张众筹店的策划、设计、装修等筹备工作,设计、装修期间,被告一每周都定期在合伙人QQ群汇报项目进展情况;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10月16日期间,被告一共申请发放四笔款项,已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了项目策划、装修等工作,并没有怠于履行选址、策划等义务;在深圳观澜湖原味主张众筹店经营状况良好,被告一按照《合伙协议》分别于2016年9月、2016年12月、2017年3月、2017年4月对全体合伙人进行分红,实现了合伙投资人收益最大化的合伙目的,不存在“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形;另外,被告一称深圳观澜湖原味主张众筹店于2017年5月12日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已依法登记设立。被告一认为原告陈述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属滥用诉权,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二辩称,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系合伙协议纠纷,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二已履行了协议义务,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基础。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成刚与被告海口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一、原告及其他有限合伙人以现金出资人民币210万元,用于普通合伙人(被告一)主导投资、设立和运营深圳观澜湖原味主张众筹店项目,协议约定,如果普通合伙人(被告一)延迟、怠于履行“深圳观澜湖原味主张众筹店”的选址、策划等义务,应当按照各守约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同期年定期存款利息的4倍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协议还约定,如合伙企业无法正常经营,除返还所有合伙人实际出资款项外,被告一还应补偿所有有限合伙人年回报率不低于20%的收益。被告一与被告二于2015年6月2日签订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被告一委托被告二通过其管理的人人投网站进行融资,拟融资126万元,设立深圳观澜湖原味主张众筹店,成立合伙企业,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作出了约定。原告与被告一于2015年7月9日签订了《合伙企业份额代持协议》,其中,被告一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840000元,占合伙企业融资总额的40%,原告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42000元,占合伙企业融资总额的2%。被告一提交的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显示,被告一法定代表人练坚分别于2016年9月22日、2016年9月24日、2016年12月28日、2017年3月4日、2017年4月21日向原告转入深圳观澜湖原味主张店的分红款。被告一提交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显示,深圳观澜湖原味主张众筹店已于2017年5月12日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该合伙企业已依法登记设立。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合伙协议》、网上投资信息、《合伙企业份额代持协议》、委托融资服务协议、银行电子回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该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合伙协议,虽然被告一没有及时的将合伙企业进行工商登记,但其以未登记的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一怠于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对项目选址、策划的义务,被告一于2015年8月4日、2015年9月24日、2015年9月25日、2015年10月16日,一共申请发放四笔款项。2016年3月,因部分有限合伙人不同意放剩下的尾款356849元并要求退款,各方协商同意将余款按出资比例退还各有限合伙人,退回资金所占份额由被告一回购,原告退款11894.97元。被告一已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了项目策划、装修等工作,并未怠于履行选址、策划等义务。对于原告主张深圳观澜湖原味主张众筹店无法正常经营的问题,被告一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每日将营业额发送至合伙人QQ群,在店铺收银系统建立后接入人人投财务监管系统,并分别于2016年9月、2016年12月、2017年3月、2017年4月向原告发放了分红款,深圳观澜湖原味主张众筹店的经营情形不属于“无法正常经营”。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一在2017年5月12日才注册合伙企业,违反了合伙协议第11.3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第11.3条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所有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后90日内完成融资店铺租赁并进入装修状态,并在《合伙协议》签约后120日之内实现店铺开张。被告一已在9月25日正式开业运营,被告一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并不违反合伙协议第11.3条的规定。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二属于居间平台,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属于居间合同,被告二不是被告一的代理人,只是居于交易原告和被告一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7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品  澈人民陪审员 李  平  静人民陪审员 杨  明  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浩江(兼)书 记 员 陈  颖  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关注公众号“”